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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皖地税[1998]197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代征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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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20:39:24
信息简介: 凡在我省境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及其职工,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城镇个体劳动者本人及其雇工、私营企业主、自由职业者,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均属于基金的征集对象,其基金由地税部门负责代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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