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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皖地税[1998]226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查封扣押拍卖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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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20:39:22
信息简介: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地税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其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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