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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皖国税发[1998]160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增值税、消费税纳税期限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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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20:39:18
信息简介: 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以五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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