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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皖国税函[1998]204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总局关于调整烟叶和卷烟价格及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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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20:39:06
信息简介: 烟厂实际销售卷烟价格低于产地零售价格(含增值税)35%的,各地应报送该牌号规格卷烟的生产经营情况以及产地零售价格的调查情况等资料,由省国税局根据规定的权限核定或上报总局核定其计税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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