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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皖国税发[1998]221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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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20:39:01
信息简介: 全省就地纳税的中央企、事业单位、中央与地方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地方非银行金融机构应当在月份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和预缴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年度终了后45日内报送会计决算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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