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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皖国税发[1998]235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重申欠缴税款一律加收滞纳金问题的紧急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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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20:38:56
信息简介: 对企业未按规定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无论是当年发生的新欠,还是历年的陈欠,一律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二十条规定,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对越权批准延期缴纳税款或不按规定加收滞纳金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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