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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皖地税[1999]50号 安徽省地税局 财政厅 公安厅 监察厅 审计厅 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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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20:38:46
信息简介: 未经省地方税务局指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地税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凭据。发票承印企业要严格按照发票管理法规和地税机关的规定,印制、保管发票和领购、使用发票防伪专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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