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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皖国税发[1999]128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信用社清理整顿后有关税收、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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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20:38:31 |
| 信息简介: | 对城市信用社清理整顿和规范改造清产核资中资产损失的税收、财务处理审批权限,仍按省清资办等五家联合通知(皖清办[1997]11号)办理,凡批准城市信用社处理资产损失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应及时报省国税局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