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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皖国税发[1999]209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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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20:38:12
信息简介: 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企业要根据已报经市、地国税机关审核同意的技术开发计划,当年和上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及增长比例,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等情况,报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查核准后执行,同时,主管国税机关层报市、地国税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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