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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皖国税发[1999]211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接受捐赠税务处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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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20:38:11
信息简介: 由于债权人放弃债权或其他原因致使企业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凡债权人逾期两年未要求偿还的,属于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这部分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属于企业的一笔额外收入,应在营业外收入科目中反映,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一次性转入企业当年收益,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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