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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皖国税函[1999]253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销售抵债汽车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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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20:38:08
信息简介: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债权人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其销售债务人的抵债汽车在征税上应分两种情况处理:如抵债汽车是未使用过的, 应按 17%的税率计算征收增值税,对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如是使用过的,则应按6%计算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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