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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皖国税函[1999]331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非法携带发票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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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20:37:55
信息简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该“使用区域”包括省级税务机关规定的使用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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