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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皖国税发[2000]38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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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20:37:44
信息简介: 凡我省中央企事业单位及中央与地方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的研究开发经费在500万元(不含500万元)以下的,由各市、地国税局审批;达到并超过500万元的,应逐级上报省国税局审批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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