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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皖国税函[2000]113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的操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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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20:37:38
信息简介: 境内机构在向境外支付372号文规定的相关款项之前,应向所在市、地国税局申请开具征免或不予征税凭证或证明,税务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有关凭证或证明,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须向企业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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