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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皖国税发[2000]63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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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20:37:36
信息简介: 企业申报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年度终了后四个月。企业未按照规定及时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财产损失,凡未超过征管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时效的,经国税机关严格审核属实,可在损失发生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补扣;对超过征管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时效的,主管国税机关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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