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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石人社字[2020]11号 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石家庄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石家庄市税务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延缓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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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20:37:20
信息简介: 因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未能在2月份办理参保缴费业务的,不用办理申请缓缴手续,即可延长到3月份办理或补办,在3月底前完成缴费的,2月份、3月份不产生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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