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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冀医保发[2020]2号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河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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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20:37:17
信息简介: 自2020年2月起,各市可根据本统筹区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对企业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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