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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皖国税函[2000]321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县联社管理费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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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20:37:10 |
| 信息简介: |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县联社管理费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21号)转发给你们。农村信用社县联社按照规定标准提取的管理费不足使用的,经县级国税机关批准后,其差额部分可向其直属营业部分摊,并准予其直属营业部在税前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