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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皖国税函[2000]375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我省电力企业实行全省统一销售电价后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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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20:37:01
信息简介: 鉴于电力建设基金等已列入电价,自2000年9月1日起,对省电力公司所属的供电局销售的电力,一律按其取得的销售额依规定的征收率(目前为4.4%)征收增值税,对其价内收取的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城市公用事业附加不再按增值税适用税率就地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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