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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皖国税发[2000]173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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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20:37:01
信息简介: 我省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有关单位认定后,可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享受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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