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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皖国税发[2000]197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加工区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条款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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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20:36:53
信息简介: 对运入保税区的货物,以及国内企业报关销售给外商投资企业的货物,目前仍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92号)文件规定执行,不予办理退(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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