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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皖国税发[2000]199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对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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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20:36:52 |
| 信息简介: | 免税范围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体积比)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炉底渣及其他废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的建材产品,其范围暂定为:砖、瓦、水泥、水泥制品、废渣砌块、加气混凝土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