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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皖国税发[2001]28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籍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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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20:36:37
信息简介: 对首次要求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又能提供《证明》的外籍居民,应请其将《证明》及三份复印件送当地国税部门审核,由当地国税部门在三份复印件上分别签署审核意见、审核日期并加盖国税机关印章后,留下一份复印件存档备查,将《证明》及另两份复印件交外籍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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