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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皖国税发[2001]63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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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20:36:24
信息简介: 其它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实行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总机构或集团母公司在我省设立的成员企业,除由铁道部汇总纳税的铁路运输企业、国家邮政总局汇总纳税的邮政企业外,按年度计算应纳企业所得税税款的60%在所在地预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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