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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皖国税函[2001]328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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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20:36:19
信息简介: 经改组改制后的勘察设计单位,符合国家规定的减免税条件的,按照《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皖国税发[1997]156号)规定的管理权限,由企业提出申请,逐级上报省辖市国家税务局或省国家税务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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