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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皖地税函[2001]218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预征增值税的出口供货企业征收城建税、教育费附加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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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20:36:17
信息简介: 供货企业的向出口企业市县外贸企业销售出口产品时,以增值税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计算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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