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位置:首页 > 会员中心 > 查看信息:皖国税函[2001]365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提示信息
您还未登陆,点击这里进行登陆操作;注册请点击这里。

标题: 皖国税函[2001]365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查看权限: 需要 [普通会员] 级别以上才能查看。
发布时间: 2026-09-05 20:36:14
信息简介: 卷烟生产企业所在地的市级国家税务局应调查出企业当年需核定计税价格的老牌号、规格卷烟,填写《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申报表》(《安徽省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审核管理办法》附件3),在次年1月10日前上报省局。

税簿记 |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禾兑簿(杭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美上商业中心2号楼1112室

浙ICP备2026063171号-1

  • 微信公众号

  • 视频号

  • 小红书

  • 抖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