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位置:首页 > 会员中心 > 查看信息:皖国税函[2001]416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提示信息 |
| 您还未登陆,点击这里进行登陆操作;注册请点击这里。 |
| 标题: 皖国税函[2001]416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
| 查看权限: | 需要 [普通会员] 级别以上才能查看。 |
| 发布时间: | 2026-09-05 20:36:07 |
| 信息简介: | 单一大宗饲料以外的各种饲料的免税检测、申请、审核、跟踪管理等,仍按《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皖国税发[1999]71号)和《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饲料产品检测及免税审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皖国税函[2000]128号)等规定办理,其他有关文件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