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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皖国税函[2001]430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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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20:36:06
信息简介: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行业管理规定不得进行广告宣传的企业或产品,企业以公益宣传或者公益广告的形式发生的费用,应视为业务宣传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四十二条规定,在不超过年销售(营业)收入5‰范围内,据实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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