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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皖国税发[2001]121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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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20:36:04
信息简介: 各级退税管理部门要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通知》 (国税发[1998]95号),加强出口企业的分类管理,对不按规定备查退税单证、经营规模发生变化、涉嫌骗税、财务及退税管理混乱的出口企业,要及时报告省局调整管理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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