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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皖国税函[2001]572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饲料产品征免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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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20:35:55
信息简介: 对企业生产销售未经检测的饲料产品申请免税的,企业须报送省级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合格证明及《饲料产品免税申请审批表》,不再报送《饲料工业办公室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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