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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皖国税函[2001]652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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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20:35:50
信息简介: 为了加强对加油站成品油销售的增值税征收管理,决定自2002年1月1日起,对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无论其年应税销售额是否超过180万元,一律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目前按照小规模纳税人征税的加油站,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认定,各地须于2001年12月31日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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