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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皖地税[2001]291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局局 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工商税务登记信息传递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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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20:35:50
信息简介: 各级税务机关应对收到的信息及时进行核对。经核对发现的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主管税务机关及时上报县及县以上税务机关,由县及县以上税务机关提请原颁发营业执照的工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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