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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皖地税函[2001]457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水利基金征收工作有关问题的批复[条款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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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20:35:49
信息简介: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皖政[1999]11号文件的通知》(皖地税[1999]154号)规定:对于上年无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企业,可按今年实际实现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按月计征水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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