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位置:首页 > 会员中心 > 查看信息:皖国税发[2002]28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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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皖国税发[2002]28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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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20:35:32 |
| 信息简介: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未经认证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企业提供该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经认证系统认证属于涉嫌违规发票的,除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外,应按《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税工程发现的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皖国税函[2001]533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