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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皖国税发[2002]49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集贸市场税收征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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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20:35:29
信息简介: 建帐半年内,国税机关可以继续实行定额征收,但应切实加强对建帐户的业务辅导和日常稽核、检查工作。建帐半年期满后,对凡能按规定设置帐簿,如实记帐、申报的业户,国税机关应实行查帐征收;对未按规定建帐或建假帐的业户,国税机关必须依法从高核定应纳税额、征收税款,并坚决依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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