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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皖国税函[2002]203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安徽省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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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20:35:27
信息简介: 从2002年6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凡购入本省范围内的废旧物资,必须凭取得的《安徽省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抵扣其进项税额,其他发票一律不得作为抵扣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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