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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皖国税函[2002]281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饲料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征免税问题的通知[部分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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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20:35:19
信息简介: 对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规定的免税范围的饲料产品,在流通环节可继续免征增值税;对不属于免税范围的饲料产品,如豆粕、糖渣、油饼、骨粉等,在流通环节一律按法定的税率或征收率计算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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