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位置:首页 > 会员中心 > 查看信息:皖地税函[2002]290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应纳而未纳增值税的应税行为是否征收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批复[全文废止]

提示信息
您还未登陆,点击这里进行登陆操作;注册请点击这里。

标题: 皖地税函[2002]290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应纳而未纳增值税的应税行为是否征收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批复[全文废止]
查看权限: 需要 [普通会员] 级别以上才能查看。
发布时间: 2026-09-05 20:35:16
信息简介: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计征依据是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税额。纳税人虽有应税行为,如果税务部门未对其应纳增值税进行核算征收,因而没有计征依据,则不能征收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税簿记 |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禾兑簿(杭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美上商业中心2号楼1112室

浙ICP备2026063171号-1

  • 微信公众号

  • 视频号

  • 小红书

  • 抖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