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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皖国税函[2002]338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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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20:35:15
信息简介: 城市市区个体私营税收增幅原则上不低于20%,县城关及农村地区原则上不低于15%。各市要在税源调查的基础上,分解落实个体私营税收增长指标,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一级抓一级,层层考核,确保目标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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