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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皖国税函[2002]119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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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20:35:11 |
| 信息简介: | 《通知》中关于调整酒类生产企业酒类产品计税收入额或者所得额,核定其应纳税额方法(三)中的合理费用和利润,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可根据生产企业实际情况调查确定,其中合理利润在实际操作中无法掌握的,可暂按《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6号)规定的粮食白酒10%、薯类白酒5%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计算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