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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皖地税[2002]145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部分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收费项目征收营业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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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20:35:10
信息简介: 根据省财政厅、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的通知》(财综[2002]40号)规定,下列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应使用税务发票,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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