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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皖国税函[2003]772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污水处理业务征免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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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20:31:15
信息简介: 经调查,污水处理属于国家鼓励的环保类公用事业项目,污水处理厂主要根据污水处理量向当地政府收取污水处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规定,并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对污水处理厂的污水处理业务暂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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