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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皖国税发[2003]187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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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20:31:12
信息简介: 注册开业时间在一年以上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小型企业除外),经市级国税局核实确有生产能力并无偷、骗税行为及走私、逃汇、套汇等违法行为的,可实行统一的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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