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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皖国税函[2004]20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江淮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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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20:31:05
信息简介: 经研究,对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上述汽车,准予按应纳消费税税额减征30%。文到之日以前应减征的消费税可以在以后应交的消费税中予以抵减。具体享受减征消费税的车辆名称、型号及执行日期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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