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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皖地税函[2004]65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贯彻落实省委 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乡镇事业单位分流人员安置工作有关地方税收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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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20:31:01
信息简介: 乡镇事业单位分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凭《再就业优惠证》,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免收办理税务登记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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