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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皖国税函[2004]166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血液制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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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20:30:54
信息简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液制品增值税政策的批复》(国税函[2004]335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人体血液不属于购进免税农产品,也不得比照购进免税农业产品按照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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