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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皖国税发[2004]88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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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20:30:51
信息简介: 出口企业不属于《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申报退(免)税时暂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180天内收齐核销单,并按申报资料编号和申报明细表顺序装订成册,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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