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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皖国税函[2004]291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不具备免税资格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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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20:30:45 |
| 信息简介: | 对不具备免税资格的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的废旧物资,应当按照货物适用税率计算征收增值税;对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运输费用和废旧物资准予扣除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12号规定,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开具的收购专用发票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