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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皖国税函[2004]294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防伪税控企业资格认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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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20:30:45
信息简介: 自2004年7月份起,全省统一取消防伪税控企业资格认定审批制度。对新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再办理防伪税控系统使用申请手续,由区县级国税机关在认定的同时直接下达《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通过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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